一、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一)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二)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二十三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二、检察官的任免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五)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三、检察官的管理
(一)检察官的等级
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二)考核
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三)培训
对检察官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检察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检察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四)奖励
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1、在检察工作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2、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3、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4、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5、保护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6、有其他功绩的。
(五)惩戒
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贪污受贿;
3、徇私枉法;
4、刑讯逼供;
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
7、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9、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
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六)辞退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5、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