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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9-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永和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永和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监督执行和遵守法律的情况,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机构设置情况
永和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
内设机构共分四个部:
1.综合保障部:合并行使政工科、党支部、办公室、行政装备科、检察技术科、法警队职能。
2.刑事检察部:合并行使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刑事执行检察科(包括驻看守所检察室)职能。
3.民事行政检察部:行使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4.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合并行使案件管理中心、法律政策研究室、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委办、监察科、检务督察职能。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详见附件:永和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二)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统计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收入总计577.38万元,与2017年相比,收入增加25.61%;支出总计523.28万元,比上年增加20%。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工资等人员经费的增长和办公楼的维修。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577.38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占比10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523.2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04.93万元

占比77.38%;项目支出118.36万元,占比22.62%。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577.38万元,与2017年相比,收入增加25.61%;财政拨款支出523.28万元,比上年增加20%。增加的主要原因人员经费的增长和办公楼的维修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523.2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7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90.49万元,增长20.91%。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的正常增长和办公楼维修的增加。其中,人员经费319.07万元,占比60.98%,日常公用经费204.21万元,占比39.02%。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按功能分类科目我院支出情况为:
1、行政运行支出339.45万元,全部为基本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4.8%,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的增加。其中:人员经费支出319.07万元,占到基本支出的94%,较2017年决算增长16.16%,主要原因是工资、津贴、奖金等项目的正常增长。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183.83万元,较2017年决算增长37.3%,主要原因是办公楼的维修增加。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3.58万元,完成预算的90.5%,比上年减少0.38万元,下降2.7%,原因是:公务用车维修费略有下降。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比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12.01万元,占比88.44%,比上年减少0.43万元,下降3.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58万元,占比11.56%,比上年增加0.06万元,接待30批次,接待人数180人。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6.54万元,比2017年增加16.78万元,增长24.05%。主要原因是:办公楼维修费增加。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2018年度,没有发生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6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3辆、其他用车3辆,其他用车主要是一般公务用车;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2018年度,我院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1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9.78万元。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我院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对本部门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以下模板仅供参考,以单位实际为准)
一、 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 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 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 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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